中国国际新闻传媒网(田亚东)新疆电 近日,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紧紧围绕消费维权新形势组织开展打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执法行动,查处一起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和出售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经调查,库尔勒市一通讯营业厅在给客户办理新手机号时,只要当场将客户号码发给索要方,客户的手机就会接到一个短信验证码,营业厅再以办理业务为由从顾客手机上采集验证码,便可从中获得提成。其间该营业厅向他人提供客户信息180条,从中获利2171.53元。其行为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收集、使用和出售消费者个人信息,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查处,做出警告、没收非法所得2171.53元、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6514.59元的行政处罚。
从法律意义上讲,个人信息一般指与自然人相关的能够单独识别或者辅以其他信息能够识别出特定主体的所有信息,可以表现为文字、图表、图像等任何形式。消费者对个人信息依法享有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随着数字化和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信息收集与大数据应用日益市场化,消费者个人信息泄漏风险急剧增加。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严格履行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义务,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广大消费者要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审慎对待经营者收集或使用信息的行为,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通讯员:蔡成 丁琼)
【责任编辑:周勇
】